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以及贵阳市2014年市人大常务会议重新制订、并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本单位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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