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公布主体、公布文号、公布时间 |
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依据 |
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 |
说明 |
1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公布)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
申请人需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确认、发放《统计从业资格证》。 |
此事项是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中,由省统计局下放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事项。 |
2 |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0年1月起旅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为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
开展统计调查和下发统计报表的申请报告、表样、调查方案和指标解释。市级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的有关部门将以上资料交市统计局综合处及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报市统计局局长审批,由综合处拟批文办结(10个工作日)。 |
|
3 |
统计调查对象管理登记 |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设定。 |
|
|
依据2014年市人大常务重新制订、并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取消该制度。 |